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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提成可否为“大局”而变更

2018-10-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16年,江小姐入职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业务员,工资为底薪2500元加业务提成。在该公司,业务员有不同的级别,因此也执行不同的提成标准。由于江小姐在该公司所属的行业有一定的销售经验,公司与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她纳入业务员级别的第三级,按8%拿提成。

  江小姐很高兴,工作认真投入,3个月后,她成为部门中销售额较高的几名员工之一,拿到的提成超过了很多级别比她高的老员工。但这也引起了一些老员工的不满,他们向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认为当时公司在对江小姐的定级上过于随意,对老员工不公平。为了平息老员工的不满,公司决定降低江小姐的提成标准至5%,并称这是对当时错误定级的纠正,要求她为了部门管理“顾全大局”。江小姐觉得公司的理由看上去很正当,但对自己来说却是利益大大受损的事,真的可以这样吗?她迷惑不解,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

  监察员告诉她,《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既然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成标准,任何一方就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所以公司单方面下调江小姐的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经过监察人员的介入,公司改正了错误,恢复了江小姐的提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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