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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办理离职手续,应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吗

2018-10-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者如何办理离职手续

实战策略:对于用人单位口头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落实到书面文件中,慎重提交离职申请。

案情简介:

舒女士1999年10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舒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每月税后薪水为20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0年10月10日又续签1年。2001年3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的原因,这家公司即将关闭,并对公司关闭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当天下午,公司人事部向公司员工贴出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金额等事项的通知。该公司总经理也于当天下午同舒女士谈话,告知舒女士公司关闭的具体安排,同时,也口头提出了与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舒女士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舒女士即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但因患急性胃病,舒女士在交接了部分主要工作后,不得不到医院急诊,并随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一周之后,舒女士病愈回到公司继续交接工作,并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舒女士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及结果:

舒女士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在仲裁过程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提出与舒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相反舒女士在2001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病休一周的假条后便再未到单位上班,并委托律师于2001年3月14日前往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是舒女士主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补偿。

公司方面提供了劳动合同、请假证明、和离职交接手续等等证据。公司认为,舒女士的提交假条和委托律师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已经表示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的意愿。

而舒女士认为,公司在明知经营情况不良的情况之下和公司贴出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金额等事项的通知后,才对舒女士提出此相关事项,目的是为了逃避仲裁。后仲裁委经过查证,,认为公司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裁决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

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应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吗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意向主体,恶意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案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由此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金与否的关键。本案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的方式,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随后,公司总经理单独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公司人事部门也张贴了公司关闭安排和经济补偿标准,从这些事实来看,已经非常明确是由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入实施阶段。但是,公司采取口头谈话,而不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方式,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公司不景气,员工自行辞职,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动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就形成了因公司经营不景气,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的局面,这时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这也正是部分企图逃避法律义务的经营者所期盼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有: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担,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看不顺眼的劳动者。本案就属于上述情况。

分析此类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不遵守劳动合同。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资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薪。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5.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本案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以免陷入被动。

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玩弄法律游戏,而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法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风险提示和预防方法:

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还存在着缺陷、不足、冲突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缺陷也是产生违法现象和司法混乱的原因。我们认为,现有劳动法规定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1.对能否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及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有些用人单位对责令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判拒不履行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遇到难于执行的问题。2.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以致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进行的裁判,也有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进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3.对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等规定不明或规定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多是根据《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判。4.对三期女工、未成年工、医疗期员工、工伤员工如何特殊保护规定不明。当用人单位强行辞退这些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时,如何赔偿他们的损失,不同的仲裁员或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裁判。5.对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均未作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有支持劳动者该项请求的,也有不支持劳动者请求的。6.对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可否同时兼得规定不明。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裁判结果:一种是只赔偿经济补偿金;一种是只赔偿哺乳期工资;一种是哺乳期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同时赔偿。7.对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责任及适用条件规定不明或不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对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规定不明。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也规定不明,如经济补偿可否超过12个月工资?应否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等,均未作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规定的提供以下建议:1.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经济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建议将违约金定性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体现违约金的合理性,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的性质,对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一个合理范围;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法违约,劳动者即有权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对代通知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均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4.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为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协商解除及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书面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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