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2002年11月2003年1月间,山东某市通信公司6名员工,分别申请调动到该市电信公司,并在原单位未同意、未解除的情况下,即离开单位跳槽到当地电信公司。由于6人是该市通信公司的业务骨干,于是该市通信公司以6人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6人支付及涉密费用。
2003年6月13日,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市通信公司6名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向单位申请工作变动,通信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调动,6名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单位上班,其行为已构成擅自离职,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裁决6名员工向该市通信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涉密费用共计106.23万元人民币。
山东某市通信公司6名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调动申请,是符合《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但是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之后要求通信公司办理手续,不须通信公司批准。若通信公司以未被批准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则该公司违法。然而,合同期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合同,虽不违法,但属违约行为,而且此行为致使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所以员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和违反保密约定的赔偿责任,那么仲裁委员会根据6名员工的违约和违反保密规定或约定的事实,裁决其向该通信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涉密费是正确的。
如何预防违约金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流动是正常的,尤其是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人往高处走的趋势更强。而用人单位确又希望员工相对稳定,特别对人才的需求,更不希望其流动。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便出现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的保护各自利益的措施。为了预防、减少和应对违约金一类的劳动争议,我以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分别注意以下几点:
签订合同时应适当约定合同期限,尤其是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应结合自己的情况约定合同期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结束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应力求选择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时刻,采取终止合同的方式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避免违约行为的出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类的数额时,如果地方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应依据该规定约定;如地方无规定,应根据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工资状况加以约定,避免无法实现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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