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者因轻微过错被辞退合法吗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与劳动者相应赔偿,押金也同时应当退还。
【案例概要】
谢某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0日受聘于某公司,月薪3000元,押金1000。2009年8月25日,谢某私自休假一天,被公司认定旷工一天,同日负责部门经理做出扣罚3天工资和即时开除且押金不予以退还的决定。遂产生纠纷。
劳动者因轻微过错被辞退押金能否被退回
部门经理做出的决定,客观上形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退知》,押金1000元应当退回。但是因谢某旷工一天,该公司依员工手册做出的扣罚3天工资是合理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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