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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押档案怎么办,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赔偿损失?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单位扣押档案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就此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仍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和转移档案是其法定义务。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扣留其档案,不为办理退工手续,将这作为对抗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有效手段,其实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不办理退工手续及转移档案,劳动者就无法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劳动者: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遵守为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以及做好工作交接等义务。在合同解除后,违反上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赵先生从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某单位工作。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等内容。赵先生工作2年后,向单位提出辞职。因单位不同意,赵先生便一走了之,也没有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将他开除。赵先生离开单位后,因求职需要,曾多次回到原单位要求将档案调出。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没有义务为其办理档案关系。况且赵先生违约在先,又没有支付违约金,单位因此受到了损失,对违约者就不应该负责,否则将会放纵违约行为的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赔偿赵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赵先生因对赔偿数额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以赵先生没有支付违约金为由不为其办理转档手续,以致影响赵先生再次择业,其应对赵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单位履行为赵先生办理档案的义务,赔偿赵先生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赵先生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单位扣押档案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掌握的劳动者资料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立即归还,如档案、资格证书等等,否则要承担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拒绝归还其占有的用人单位的某些资源,如借款未还、财物未退甚至有些劳动者不辞而别等等为理由拒绝退还本属于劳动者的资料与证件。我们认为劳动者不办理离职手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不是用人单位、资格证书等资料的理由,在劳动法领域,民法的自力救济规则是不能完全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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