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遇到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去年8月,徐女士应聘到徐汇区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助理一职,离职时发现园方有少发工资的现象。于是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公堂,欲要求园方支付8月份工资差额1400元及25%赔偿金。
法院受理后认为,徐女士具有教师从业资格,在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在的幼儿园是依法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因此,双方的工资纠纷应当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劳动纠纷处理的原则
“跟《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今后法院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也扩大了,从明年起徐女士这类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茆荣华说。
他指出,《劳动法》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基金会等新类型单位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劳动者往往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并适用,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也将有利于各种性质的劳动者得到一体化的法律保障。”茆荣华说。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型劳动用工模式作出了法律规制,使得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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