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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期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期权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股份期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目前有些法院将员工股权纠纷视为普通民事纠纷,我们认为员工期权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的保护,也需要仲裁前置程序。

【员工股份期权的性质】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指持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时点上有权利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财产或者物品的权利。期权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的,直到上个世纪发展才日趋成熟。而作为激励员工的股份期权直到上个世纪下半叶才逐步发展起来。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内部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认购公司股份的权利。员工股份期权制度所要解决的是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它通过期权这种制度的设计把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及积极性。员工股份期权制度所看重的是公司的人力资源,所以员工股份期权的适用对象一般为高科技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员工股份期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对员工的激励机制,他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新型的分配方式。

【股份期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且该规定第十一条第款规定“对于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和利息”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如果按照该规定股份期权显然不属于工资的范围。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1990国务院批准颁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时我国并没有员工股份期权的概念,实践中员工股份期权将逐步被认定是公司薪酬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期权奖励纠纷已成为近年来劳动争议的新类型案件之一。

期权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条将劳动争议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比较上述规定大象律师认为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了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争议。员工股份期权作为公司维系与员工相互信任,激励员工工作效率,给予的利益期待权。该利益期待权基于公司与员工间劳动关系而产生,属于公司给予员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基于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理应归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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