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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劳动者加班费怎么办,劳动者如何要求加班费?

2018-10-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公司不给加班费

1998年9月孙先生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其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据孙先生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其从事的工作全年无休,24小时不间断在岗。但是进入公司工作11年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孙先生依据该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1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在审理中,孙先生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向企业讨要11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该物业公司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如何要求加班费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天,但是像孙先生这种一直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官审理这类案件只能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对于职工翻老账索要加班费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的案件,两年以内部分由企业举证,两年以上部分由职工举证。如果职工能够证明企业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费,法院应该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于2009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了孙先生索要11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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