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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怎么办,应承担生育保险赔偿责任

2018-10-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怎么办

2008年8月某留学服务公司聘用唐某为学员提供签证辅导,唐某入职后一个月负责人发现其已怀孕多月,2008年12月唐某因回家待产口头提出辞职,这时留学业务已经到了淡季,辅导课程基本停滞,公司也口头表示同意。2009年6月唐某回到公司要求继续上班,公司表示目前岗位已经没有空缺,予以回绝。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服务公司向其支付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

服务公司辩称:公司已与唐某口头约定其每周授课5天每天3小时,唐某是同意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双方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更何况唐某已经在2008年12月与公司结束劳务关系。即便成立劳动关系,也是非全日制用工公司,无需负担唐某因生育发生的相关费用。

仲裁委员会裁决:因服务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或非全日用工,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因其未给唐某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应当负担唐某请求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

公司应承担生育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当中,虽然唐某有悖诚信,有恶意诉讼之嫌。但究其原因在于服务公司未办理好员工入职、离职相关书面手续,未能将双方的劳务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写入书面协议,为纠纷埋下隐患,也造成了实际上的损失。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妇女劳动者怀孕和分娩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等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制度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部劳险字2号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在实行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的地区,按照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按照我国的生育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即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就要承担本单位的女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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