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为年休假的工资告上法庭
蒋某自2008年进入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薪60000元。2010年,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12月1日,蒋某以没有休2009年年休假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300%”。该案经过仲裁,一路走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直接裁决不予受理。那么,该案的焦点就在是蒋某的仲裁诉请否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报酬包含哪些
据此就要分析“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到底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般规定,还是特别规定。如果遵从一般规定,那么该诉请就超过时效了;如果遵从特别规定,那么该诉请就没有超过时效。“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劳动报酬”也即我们所说的工资总额。据此,我们可以认定“年休假”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之列,顶多算是一项员工福利。因为劳动报酬必须要以“货币”形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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