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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 诉称被迫签解约无证据被驳回

2018-10-2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 诉称被迫签解约

原告王化俊系被告广西大新县某有限公司职工,于2001年11月到该公司工作。200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2011年8月公司实行竞聘上岗,同年11月24日公司及其工会委员会以原告在应聘上岗中没有被聘任上岗为由,通知原告于2011年12月25日前到被告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逾期公司将以自动离职处理。2011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即解除双方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领取了被告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 022.68元,被告已给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随后,原告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大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3714元;被告给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大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以同样理由起诉到大新县法院。

结果:无证据证明被迫解约 诉请被驳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事纠纷作出宣判,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原告主张原告被胁迫与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缺乏相应确实有效的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在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按双方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已依约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多次主持调解无效后,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化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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