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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后腿”的工资水平,还得不到有什么风险?

2018-10-2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1.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立法者认为,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当月工资次月底支付是不是未及时支付?

条例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极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但要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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