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合同期满后,期限可以顺延,常见的顺延情形分为“法定顺延”和“约定顺延”。“法定顺延”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形;“约定顺延”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即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向后顺延的情形。如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无异议的,则自动顺延,所约定的原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风险而直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合同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签或者自动顺延。”有的约定了自动顺延X年,有的则没有约定年限。关于该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该约定顺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上述“约定顺延”情形是双方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顺延劳动合同的约定已达成一致,真实有效,此种情形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双方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约定顺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约定顺延”可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新合同,无论是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顺延,均应视为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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