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医疗期是怎么规定的?

2018-10-2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职工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是怎么规定的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由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未规定医疗期,而《上海市劳动合)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医疗医疗期医疗医疗期医疗医疗期医疗医疗期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