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停工期间工资的下限是多少,停工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原则作了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国家将停工、停产分为两个阶段: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具体停工期间工资的下限是多少呢?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太一致,笔者试举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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