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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规则

2017-06-07 08:00:01 无忧保
一、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规则(详见附件)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三、申请条件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和劳动者(聘用人员)。四、办理材料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信息材料、委托材料、证据材料等。五、办理地点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六、办理时间详见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板块内容。七、联系电话详见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板块内容。八、办理流程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之规定,至本市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规则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2、仲裁庭在案件受理后可以择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调解。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3、仲裁庭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4、当事人应按时参加开庭。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5、当事人如有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6、 仲裁庭审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7、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作出裁决。8、下列劳动争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9、当事人对除第8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规则(详见附件)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三、申请条件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和劳动者(聘用人员)。四、办理材料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信息材料、委托材料、证据材料等。五、办理地点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六、办理时间详见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板块内容。七、联系电话详见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板块内容。八、办理流程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之规定,至本市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规则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2、仲裁庭在案件受理后可以择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调解。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3、仲裁庭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4、当事人应按时参加开庭。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5、当事人如有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6、 仲裁庭审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7、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作出裁决。8、下列劳动争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9、当事人对除第8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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