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五级、六级工伤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六级伤残为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3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3年度为 1309元,六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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