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后,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经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24个月、21个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均类同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经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均类同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