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出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及时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1、填报《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下载专区:二、社会保险:表15);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涉及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提供公安、交警部门、法院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办完待遇后,请于次月十五日以后,带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待遇结算单原件到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二楼46号窗口领取相关待遇。
办理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环城北路40号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二楼59号窗口
联系电话:6731157
友情提示:
1、以上待遇业务均由单位劳资人员办理,若单位劳资人员因故不能来办理而由职工本人前来代办的,须由单位出具书面介绍信;
2、每月最后两天至次月10号为系统扎账时间,如遇周末及节假日则提前扎账,待遇审核业务停办。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