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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社保出台新规定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2016-09-28 08:00:06 无忧保

       记者昨天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正式出台,决定在东莞市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这标志着东莞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迈出重要一步,也意味着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了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从本人所在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

  岗位和贡献影响个人账户

  据介绍,已依法参加东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集中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或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与工会或职代会集体协商确定后,可按规定在东莞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规定,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每年筹资企业年金费用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个人筹资企业年金费用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企业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据介绍,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职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另外,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将综合考虑职工岗位、贡献、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最高不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年金

  企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全额积累。企业年金待遇从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前支取。企业年金待遇可按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另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具有可携带性,职工变动工作到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个人账户资金也随同转移到新单位继续参加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完毕。

  企业年金的管理是个关键,该通知也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企业年金基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有关机构资产清算范围。企业和职工可选择适当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和行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经社保部门确认并公布的法人受托机构。

  吸引留住更多高素质人才

  据了解,推行企业年金制是东莞市经济双转型的需要,产业升级亟需高素质的人才,而待遇和社会保障成了吸引并留住他们的关键因素。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来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收入结构、提高其年老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这对促进企业形成长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凝聚力、竞争力的逐步增强,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更不是企业年底给职工发的奖金。它是国家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549亿,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还不多。按照目前东莞的保障水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是从这个社会层面上考虑的,更注重覆盖面。接下来,东莞要实现“双转型”,高素质人才的保障问题不可能停留在“覆盖”这个层面上,很多企业实行的待遇年薪制,养老也应跟上,在年薪中扣缴部分收入,企业再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交纳部分,将来退休后,他们的保障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和年金制两重养老保险,要不然在职的工资那么高,退休后还是享受目前的养老待遇,反差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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