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问:我在太原市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表述,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太原市六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太原市六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最近两个月,我拿到手的月工资低于980元。老板说扣完养老、医疗保险,拿到手里的自然就少了一些。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合法吗?
解答
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data-scaytid="1">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data-scaytid="3">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社保费用的支出,如果工资里扣除的社保缴费部分加上发放到张先生个人手中的工资部分等于或者大于最低工资标准,那该企业的做法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data-scaytid="5">也就是说,国家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到社保费用的支出,如果工资里扣除的社保缴费部分加上发放到张先生个人手中的工资部分等于或者大于最低工资标准,那该企业的做法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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