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单位给我交纳这两个月的社会保险,公司说试用期一律不交社保,只有成为正式员工才交纳社会保险,请问用人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文/霍元静 马强
试用期用人单位需交社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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