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单位未办社保员工辞职索补偿

2016-10-04 08:00:07 无忧保

    □案情

    司机刘国新自2008年8月18日起入职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约定月薪为2700元,停车检修时月薪为2200元,但双方一直都未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2011年3月1日,刘国新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于2011年4月1日离开公司。之后,刘国新将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表示其与公司已经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他诉请法院判处公司给付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data-scaytid="3">因该矿业公司一直没有为刘国新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3月1日,刘国新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于2011年4月1日离开公司。之后,刘国新将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表示其与公司已经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他诉请法院判处公司给付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某矿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在招聘新人时在《招聘须知》中已经说明不同阶层员工辞职所要遵循的程序,而原告刘国新未按被告单位辞职程序就擅自离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断案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原、被告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ata-scaytid="7">法院审理认为,刘国新自从2008年8月18日到被告公司工作,至原告2011年3月1日申请辞职,被告都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原、被告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该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2011年3月1日提出辞职,在4月1日离开,辞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以公司《招聘须知》中关于员工辞职的手续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原告是擅自离职不能成立,因为《招聘须知》是单位内部的文件,它的制定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程序,《招聘须知》与法律规定有冲突,自然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来自网络

标签:   社保办社保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