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天津市出台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按照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为申请办
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天津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将享受天津市市民社会保险待遇。
取得“就业证” 就能办社保
《规定》中明确指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国家以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参照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外国人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由用人单位持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社保缴费转移 和天津市市民无区别
根据《规定》,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流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无受益人和继承人,个人账户余额转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终止劳动关系 可保留“社保关系”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可以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其再次来天津市工作的,可以申请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也可以经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相关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发生工伤 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规定》指出
在发生工伤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并且其常住地不在天津市的,可以参照《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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