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自设立家庭病床之日起,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设床患者在每个结算周期内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需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其余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500元。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与其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下表。
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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