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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社保卡使用

2017-03-30 08:00:01 无忧保
     2016年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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