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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未参保出国人员相关政策

2017-06-08 08:00:02 无忧保
【导语】:温州未参保出国人员的对象有哪些?怎么缴费?无忧保为您整合了温州未参保出国人员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为解决未参保出国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方便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参保及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范围对象  1.具有我省户籍,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及社会团体工作,属于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出国人员。  2.具有我省户籍,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及社会团体工作,后因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出国人员。  3.具有我省户籍,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及社会团体工作,属于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出国人员。  (二)相关政策  1.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辞退的出国人员,原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纳1997年7月1日以后到办理参保缴费之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现行缴费办法执行。  办理参保缴费之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不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2.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出国人员(包括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辞退的出国人员),原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上述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原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2010年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缴费比例下降6个百分点,既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缴费之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可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三)缴费办法  1.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出国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需将证明本人原来工作年限的有效个人档案材料,报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条件。  2.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出国人员(包括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辞退的出国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需将证明本人原来工作年限的有效个人档案材料,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可按12%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举例说明  第一类: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不同年龄段出国人员,具体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5)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某国有企业工作10年(1991年7月前)。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一次性缴纳199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3134元、缴费比例18%,年缴费金额为3134元×18%×12个月×1年=6769.44元。  根据本人经济条件情况,补缴年限至少为2年,也可从1991年7月1日补缴至今。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年限已满或超过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至少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续保正常缴费3年),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6) 某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1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一次性缴纳199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3134元、缴费比例18%,年缴费金额为3134元×18%×12个月×1年=6769.44元。  根据本人经济条件情况,补缴年限至少为5年,也可从1991年7月1日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3)该出国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或超过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至少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第二类: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包括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出国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出国人员,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7) 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出国前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国有企业工作1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507.20元、缴费比例12%,缴费金额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少2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507.20元,缴费比例统一为18%。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2年=10831.10元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续保缴费3年),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8) 某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出国前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1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507.20元、缴费比例12%,缴费金额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  (2)该出国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5年=27077.76元  (3)该出国人员缴费年限已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补缴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19)某男,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出国前被原人事部门招工录用到全民事业单位工作1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按12%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10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90%=32493.31元。  (2)再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5年×90%=24369.98元。  (3)该出国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补缴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对确认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工作年限,可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退休时间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点确定,基本养老金(包括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额)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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