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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入社保为何也艰难?

2017-06-16 08:00:01 无忧保
律师小李正在为没上社保着急。  李律师是两年前从北京某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毕业前,老师通过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同学把他介绍过去。“当时说好一个月1200元工资,先做案头工作。说实在的,那时挺感激老师和律所主任的,一出校门就就业了,但工作之后才感觉到这待遇太低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快一年了,律所还是不给我们上社保,说上也行,自己缴费。“我们哪儿有钱呀”李律师说。  这种情况当然不只发生在北京。  南京某实习律师干脆将自己与律所的矛盾贴到了网上。他说他们律所的主任是一位“彬彬有礼”、“和蔼可亲”的老律师,他所在的律所过去是个公办所。前不久,律协要求律所改制,同时要求律所为律师缴纳社保。但老主任不愿意,拒不为律师缴社保费,直到引发冲突。  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告诉记者,律师之所以常常因为入社保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缘于长时间律师的身份一直没有“明确”。他说:“这种身份的改变,其实至今还不足10个月。”张律师说,2008年9月1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但在此之前,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对象是和‘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劳动者’。律师是劳动者吗?这个问题一直说不清,因此我国法律也就一直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用人单位’。”  正是因为如上原因,2007年,北京曾发生一起某律所专职律师张某一纸诉状,将律所告上法院的案件,张律师败诉了。案件的起因是,该所决定依据相关规定为所里部分律师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但作为缴费单位,律所却要求由律师负担全部费用,包括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应由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部分。但法院根据《劳动法》规定,直接否定了律所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并认为律师和律所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由于律师事务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组织,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律师以其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为由,请求法院维护其各项权利于法无据。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让许多律师界人士对《条例》寄予厚望。“律所也是 ‘用人单位’了,律师也是劳动者了。这意味着律师、律所双方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了。那么,相关的劳动纠纷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这可能一下子就解决了律师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救济的困局。”上海市一位律师这样说。<<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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