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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我市多项社保待遇上调

2017-06-17 08:00:01 无忧保
根据《关于调整2015社保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15〕105号)的规定,2014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40元,比2013年度4196元增加444元,增长率约为10.6%。按照有关规定,7月起,在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同时,工伤、失业、医保个账划拨、养老等多项社保待遇计发标准也随之调整,相关待遇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和补发。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同步调整;而7月1日后死亡的工伤职工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发6个月。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6月底在册的203名1-4级工伤职工的月平均生活护理费由1680元增加到1858元,人均增加178元;1043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由平均811元增加到897元,人均增加86元,同时也调整了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达到27840元。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提高根据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险费由失业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计发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计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医疗保险费划拨标准由234.99元增至259.84元,人均每月增加24.85元;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基数标准由4196元/月增加到4640元/月,一次性丧葬抚恤金的领取金额从37764元增加到41760元由,人均增加3996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额增加2015年7月起,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即4640*80%=3712元。根据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医保个人账户划拨金额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的3%划入,由此医保个账划入标准为,在职职工3712*2.8%=103.94元,退休职工3712*3%=111.36元,分别比调整前提高9.94元、10.65元(详见下表)。调整后的金额将于8月底发放(每月底发上月的医保个账划拨额)。 调整前 调整后 人均增加 在职人员 94 103.94 9.94 退休职工 100.71 111.36 10.65 此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和在职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都随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目前我市丧葬费和抚恤金计发标准均为3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合计4640*6=27840元,增加2664元。7月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从每人135元/月调整至155元/月;同时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的规定,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此项待遇增至4640*40%=1856元,增加1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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