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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明确农业保险定位

2018-08-31 08:00:02 无忧保

  【摘要】以前在我国农业保险到底应该姓“政”还是姓“商”?这个问题几经波折,最近终于在国务院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得到确定,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最终在立法中得到了明确。

  国务院日前公布《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与今年5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公布的《条例》不仅强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从限定保险公司而扩充为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业内专家认为,《条例》既规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又规范了商业性农业保险,这样的跨越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定位争议
  “‘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两句话是在最后的关头加进去的,意义重大。”11月22日,一直长期呼吁农险立法的农业保险专家、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小编采访时表示,对《条例》中最后这一重大变化很意外,但也很高兴,并评价“国务院法制办还是充分吸收了我国保险界特别是农业保险学界半个世纪的研究成果”。
  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将农业保险明确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的提法引发了最多的反对意见。
  保险学界普遍认为,农业“靠天吃饭”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征,因此为了尽可能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业发展,农业保险的本质应是国家为农民建立的公共风险保障制度,在定位上应充分考虑“政策性”的含义。
  此外,诸多专家也指出,这一提法与《保险法》、《农业法》是相抵触的,因为《保险法》里面已经提出,农业保险不在《保险法》的规范之列,即认为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性质是不同的。
  “起草者虽然说定位为商业保险,实际上条例的内容并不是按照商业保险来设计的。”在庹国柱看来,这可以理解为起草者力求在争论中寻求折衷或者平衡,但如果真的按照2004年之前的商业保险模式做农险,那不出几年保险公司必将一个个地退出农业保险经营。

  正名互保组织
  除了对于农业保险定位的争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条件的表述,也引来不少反对意见。
  实际上,互助保险在我国相关农业政策中一度被大力提倡。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并未涉及互助保险组织,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规定有2年的“观察期”,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无忧保提示:《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既规范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又规范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两全其美。现在农业保险明确农业保险政策性定位,互助保险技术性很强,农民自己很难做,像陕西、湖北的农机互保有的都是在保险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做起来的。虽然一般说来互保组织应该自下而上,但在中国的话,自下而上还要走很漫长的路。“

标签:   农业保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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