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新闻早报: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分征的现象将成为历史,税务统征将成为现实。
在改革之前,我国社保费用征收制度极其复杂,重叠现象严重,分工不够明晰。
我国社保费用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只有部分省市的社保费征收是由地税机关在征收。根据地税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底,我国只有19个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地税机关征收,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而所负责的地税机关的征收方式又要分为地税全责征收和地税代征,我国社会保险费用分为五种,而不同的省市都有不同的征收制度,有的地税五险全征,有的单单全责征收养老保险,整体制度非常混乱;而在那些非地税局征收的省市中,大部分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但社保经办机构也各自为战,例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均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征收。
混乱的征收制度,不仅降低了社保费的征收效率,提高了征收成本,不利于之后的统一管理,造成了投资效率低下,滋生贪污腐败等后果,其中,费基不实现象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存在着费基不实的现象。根据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但是,由于征缴机构的混乱,使得地税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而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能力不足,促使很多企业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少报,瞒报职工总数,或者企业员工工资,再加上地方政府的默许使得企业并未按照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从而出现了实际缴费基数远远低于统计缴费基数的现象。
根据一些城市地税部门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大量企业实际缴费基数与统计缴费基数存在差额,普遍处于70%左右,但是依然有少量地市比例低于50%,有个别地市甚至出现了35%的严重费基不实的现象,费基不实现象会对我国社保制度产生负面影响。
从我国社保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当前企业单位的缴费收入仍然占据了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60%,可以说,企业单位仍然是社保基金缴费的中坚力量,而费基不实现象,会侵蚀我国本就紧张的社保基金数额,放大了社保亏空的风险,不利于社保制度的稳定。
而将社保征收由传统的分征到地税部门统征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社保征收机构的单一性与社保费的征收效率和资金利用率有着显着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分征化统征从实证角度势在必行。
而且,分征存在费基不实的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于,社保费的征收被划分为地税部门职责之外,他们仅仅起着一个第三方监督的任务,而社保经办机构又没有足够的精力与资源去核查,所以出现了监管的漏洞。但是,当一切变为统征时,社保费的征缴将变成地税部门的分内之事,必然能够提升该部门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杜绝“费基不实”现象的发生,填补有关监管漏洞,促进“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审计监督”全程管理体制的形成,提高社保制度运行效率。
其实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用的制度,有些城市早已践行,例如广州市已经试行了几年,但是由于没有国家相关制度的支持,相关地税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并不高,地方一些规章制度设计也不够贴合社保制度的多样性,再加上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渠道不畅,使得该制度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所以,社保费由“分征”向“统征”转变是一个必然趋势,也是制度向好的变化,但是实际的运行,还需要有关部门将政策指定的更为具有针对性,疏通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制度约束,这样才能真正促使该转变发挥应有的作用。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解决费基不实的问题,相应也会带来企业缴费负担过重的问题。社保统征意味着某些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实质性加重,尤其是之前存在少缴瞒缴的中小微企业。应正视实体经济、小微企业等税费过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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