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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社保 别打年金运营的主意

2016-10-06 08:00:06 无忧保
【导读】:2006年9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简称34号文),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


2006年9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简称34号文),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34号文再次明确解除了社保经办机构在年金管理中的“出租车司机”和“交警”双重角色,而只允许其作为企业年金的监管者———“交警”行使其职能。2006年9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在首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上再次强调,社保机构将完全退出年金运营,推动存量企业年金向市场化管理转型。

即使在这一背景下,南方某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还是于近日发布了《关于××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成立的通告》,规定该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不仅可以管理原社保局的“存量”企业年金,而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还可接洽并受理省内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的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该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作为地方社保机构的下属事业单位,在没有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前提下介入年金运营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对广大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地方社保经办机构不应介入年金运营,理由如下:

一、不合时宜。从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方式上来看,企业年金是采取完全积累制的运营方式,在这种运营方式下,企业年金基金的盈亏风险完全由千千万万的企业年金参与者自己承担,即便企业年金基金出现暂时的亏损,政府也没有弥补赤字的义务,政府财政与企业年金基金是绝缘的,因此,年金管理机构对于基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负有较大责任,合规运营、监督制衡极为重要。如果由地方社保管理,既当“交警”,又当“司机”,由此造成监管者缺位,即便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做错了,也没有人能有效约束它。上海企业年金中心违规运用年金就是明证。

从企业年金基金的产权来看,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属于缴费者的私人财产,个人除了在缴费期内不能提前支取以外,对其享有完全的产权。作为产权的自然延伸,个人也应当享有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权、经营权、监督权的排他性分配以及转让权和收入的享用权。比如,缴费者可以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运营,获得较高的收益,以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国际上对具有个人账户性质的企业年金基金,基本上都是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显然,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企业年金是不合时宜,是逆潮流而动。

二、不讲效率。地方社保经办机构介入企业年金运营是极不讲效率的做法。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投资专业人才缺乏,在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方面必然无法与市场机构相比,他们倾向于选择投资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等低风险的产品。这看上去是对年金计划参与人负责任的做法,其实是极不讲效率、对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极不负责的做法。如果企业年金基金只是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等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个人就可以做了,为什么还要委托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呢?而且企业年金被强制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的负作用是明显的,参与者无法分享高速经济的成果。在一个有活力的经济体当中,银行的利息一般都会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平均工资水平和退休金之间的差距将越来越大,如果只是获取银行利息,与其把钱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存储起来,还不如现在就把钱用了,因为这样对他们更有利,至少不需要承担贬值的风险。

国外已经有这方面的前车之鉴了,诺贝尔基金会成立初期,其章程中明白地确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应限制在安全且有固定收益的项目上。随着每年奖金的发放与基金运作的开销,到1953年,该基金会的资产已由成立之初的980万美元变为300多万美元。后来诺贝尔基金会在1953年更改了基金管理章程,将原来只准存放银行与买公债,改变为应以投资股票、房地产为主的理财观。资产管理观念改变后,就此扭转了基金的命运。截止到2005年10月,诺贝尔基金已增长到将近7亿美元。因此,从效率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行是必然趋势。

三、不守法规。2004年5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委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正式实行。两个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运营采用信托模式的基本框架,提出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多元化主体共同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原则,打破了企业年金以前传统的由政府一手包揽的运行模式。2005年8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地企业年金必须交由有资格的受托机构确定投资管理人。相关法规已明确地方社保经办机构不应介入年金运营,而是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上述某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此时此刻成立并开展业务是对国家法规的公开违背。如果不严加整治的话,以后各省甚至各市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那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将变成一纸空文,而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也将变成一场没有规则的游戏,整个市场必将陷入混乱,后果不堪设想。

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尽快停止与民争利,扮演好你的“交警”角色吧!

【2006.10.09 08:25】来源:证券时报【作者:何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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