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跨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事宜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上明确约定。
4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明确规定的。此项规定于3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执行。结合本地实际,该厅向各地、州、市人社部门部署落实。
对于跨地区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自治区各级劳务派遣业务主管部门将主动出击,与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加大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力度。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自治区有劳务派遣企业资质500多家,约19万劳务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中央驻疆企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