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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 就要承担工伤工人的全部工伤待遇

2016-11-13 08:00:08 无忧保

一方想多领失业保险金 一方想少缴社会保险费 劳资双方打错算盘陷入工伤纠纷

本报讯 (记者 张 宝)4月13日,驻马店市瑞家超市的负责人崔经理找到记者,向记者讲述了前不久发生在该超市的一起劳资纠纷。

2013年7月,曾在驻马店一家超市工作多年的陈继军跳糟来到瑞家超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陈继军提出自己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暂不缴社保费,工资适当多给一些。考虑到这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瑞家超市答应了陈继军的要求。

“我们每月多给陈继军100元工资,如果缴纳社保要高于这个数。”崔经理并不隐瞒自己当时的想法。然而,这一如意算盘还是打错了。今年2月20日,陈继军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10级伤残。在家休养1个多月后,陈继军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宜继续在超市上班,于是提出辞职,并要求瑞家超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听到这么多要求,崔经理火了。“当时是他自己提出不缴纳社保费,超市也额外给他加了工资,现在出了事就倒后账,真是太过分了!”崔经理极其不满地说。

记者电话采访了仍在家养伤的陈继军。他说这也是无奈之举,身体受伤了,一时半会儿好不了,不争取些权益看病的钱怎么办?“我打工多年,所挣的钱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遇到这种倒霉事,真不知咋办才好。”陈继军对记者说。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长期受聘于该市总工会的司法援助中心王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41条也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起劳资纠纷,陈继军应该自再就业起,有关部门停止对其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但由于审查不严,陈继军依然继续享受这种待遇,所以说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法律既然作了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就要承担工伤工人的全部工伤待遇。

标签: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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