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好的劳补偿协议,却在一夜之间遭反悔?昨日,市民林先生打入本报热线968820反映称,本月初,以“没合同、没社保”身份干了4年半酒类仓库杂工的他,在辞职后找到公司相关人员达成“一次性支付3万元”的“权益补偿协议”,却在一夜之后就缩了水。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昨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前员工投诉:
刚签的补偿协议次日就反悔
林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7年9月17日至2012年3月在信达酒业公司工作,从事仓库酒类贴标和盖章工种,基本工资800元;在工作的4年6个月期间,公司并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保。
“和我一样遭遇的同事还有好几个。我们几次跟公司要求签合同、缴社保,都没结果。这让我们感到权益被侵犯。”林先生说。“最近我工作的仓库准备从湖里搬到同安,公司希望我们一起过去上班。我们说要过去可以,但先把这些年欠的社保补给我们,结果依然遭到拒绝。”
事后,3月29日,林先生与另外4名同事一同前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希望能解决此事。在委员会调解员的牵线下,4月5日下午,林先生一行人来到公司,与公司人事负责人林女士协商到晚上,最终达成一份补偿协议。
在林先生提供的一份印有红指印的协议上,记者看到协议后林女士签名的“回应部分”写着“同意与公司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公司于2012年4月8日前支付。”
“可是第二天林女士却告诉我们说协议无效,取而代之打算按‘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补偿我们。”林先生说,“可是我的月工资才800元,给我补4个月工资,也才3200元,比30000元少太多了,我们当然不同意。”
公司回应:
与林先生等员工是劳务关系
昨天下午,记者找到与林先生签了“补偿协议”的人事负责人林女士。“那天林先生他们找到我,一直协商到很晚也没结果。我就先以个人名义在他们拟好的协议上盖指印了。”林女士解释道,“后来找公司领导,领导不同意这份协议,所以没盖公章。签这份协议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此外,公司负责人苏先生向记者表示,林先生等人是公司仓库没有特定岗位、季节性、随时可走的辅助杂工,按公司劳工制度属于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临时人员,是不签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与我们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也不存在要为他们缴社保之说。”苏先生说,“他们的酬劳我们一分都不亏欠,所以严格说来,我们并不需要补偿什么。只是看他们毕竟作为临时人员为公司服务比较久了,现在要走,公司才打算适当提供些‘无过错’补偿。”苏先生表示,鉴于目前双方协商未果,公司方面将等候劳动仲裁开庭解决,“但我们也是希望对方能在合理要求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律师说法】
劳务关系
不受《劳动法》保护
那么,林先生等人与公司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告诉记者,这有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来认定。如果是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保护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如果是劳务关系,那就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