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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新政策凸显八大主要变化

2017-01-12 08:00:13 无忧保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高统筹层次,我市认真实施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新政策凸显八大主要变化:

    一、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七类人员必须参保。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等七类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应参保未参保企业,今明两年内可补交。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

    三、规模调整为8%,个人账户逐步做实。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随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同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逐步做实。

    四、实行申报本人确认制,单位造成损失需补偿。用人单位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需由本人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少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15。

    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费多得养老金。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 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七、女职工经申请,可推迟5年退休。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的由单位补发,属于职工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八、基金实现统收统支,提高统筹层次。2005年7月1日起,各区县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上划市国库,并按月办理基金使用计划申报核拨手续,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征缴、支付和管理四统一,为实现省级统筹做好准备工作。

标签: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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