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架起制度衔接桥梁 加快社保城乡统筹

2017-03-13 08:00:01 无忧保
    7月1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将正式施行。 近日, 记者就 《暂行办法》 的有关情况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 《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 《暂行办法》 是养老保险转续衔接政策的新发展。   2009年国办发66号文件, 重点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实施4年来, 人社部门累计为379万人办理了跨省转续手续, 转移资金585亿元, 政策实施总体平稳。 《暂行办法》 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的跨地区转续,仍执行66号文件; 城乡居保制度内的转续, 执行国务院2014年8号文件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而在两大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执行 《暂行办法》。   跨制度衔接政策的实施更具复杂性。66号文件涉及的流动情形是“一维”的,即在同一制度内,只是空间转移。 8号文件涉及的流动情形, 虽然既有居民城乡身份变更,又有参保地变化, 但由于制度架构基本一致并且将逐步统一, 接续难度不是很大。 而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 流动情形是“多维”的。具体到参保人员,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 既有地区间的流动, 又有制度间的跨越, 因而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续要大很多。   实施 《暂行办法》,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衔接的桥梁,促进人口合理流动, 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步伐, 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遵循什么原则?   负责人: 《暂行办法》 体现了4条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性原则。 每一位参保人员, 不论其户籍和身份, 都有平等获得国家制度性安排的养老保障的权利。 只要符合参保条件, 人社部门就应积极将其纳入相应制度,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流动性原则。 参保的劳动者和居民, 无论参保身份怎么变,也无论其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要为其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三是保障性原则。在各种转移、接续、衔接政策实施和经办管理中,都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已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累加, 做到不断、不漏。   四是唯一性原则。 一位参保人员在一个时期内,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 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只有一种。   记者:请介绍一下 《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   负责人: 《暂行办法》 确定了5方面主要政策。   一是制度衔接。 明确规定了衔接方式、 资金转移、 经办规程等办法。   二是衔接时点。 规定在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 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衔接。   三是衔接条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四是权益累计。规定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是重复处理。根据唯一性的原则,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   记者: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负责人:第一,先归集职保关系再办理制度衔接。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要先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办理制度衔接业务时,只有通过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形成唯一的、包含城镇职工所有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后,才能根据其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制度衔接的方向,才能确定参保人员向哪个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才能保证信息和基金的完整,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避免已办完制度衔接手续甚至开始发放待遇了,才发现有的缴费年限和权益没有归集到位的情况发生。   第二,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经办规程》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应向参保人员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明晰记录了参保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全部权益,为准确计算缴费年限,判断是否符合衔接条件以及确定衔接方向等提供依据。参保缴费凭证上记录的全部缴费年限如果达到15年,参保人就要由居保向职保转移;如果达不到15年,参保人就要由职保向居保转移。   第三,提出申请。 《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规定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在城市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不必在就业地与户籍地来回奔波。   第四,经办服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服务。在参保人员办理制度衔接申请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制度衔接的相关政策,查询参保人参保缴费记录,确认是否已办结职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 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权益。   记者: 对办理时限, 《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 《暂行办法》 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   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二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包括信息、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   三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记者: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的情况?   负责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覆盖不同的人群。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在同一年度内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的情况。   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 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例如:参保人甲某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经核查2010年度重复缴费6个月,2010年新农保个人缴费100元, 政府补贴30元, 集体补助30元,当年利息5元。本年度清退金额则为: (100+30)/12×6个月=65元;其余105元(含政府补贴30元和利息5元)仍计入个人账户。   重复缴费清退金额按月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   先按年度计算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即: (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再计算清退总额 (即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标签:   社保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