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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统筹城乡社保体系 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2017-03-14 08:00:01 无忧保
  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这项工作的开展,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这项工作有什么政策要求?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有何重大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有利于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记者:制定 《暂行办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 《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遵循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持制度大格局不变。实行职工与城乡居民既有衔接又有区别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在保持这一基本制度格局基础上,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二是顺应发展大趋势。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并在城镇就业参保,农村人口从乡村转入城市是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大趋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要顺应这一发展大趋势。三是照顾大多数。 《暂行办法》应从维护大多数参保人员的权益出发,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享受到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构建政策大框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具有一定的弹性,首先搭建起一个大的政策框架,并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留有空间。   记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是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负责人:一是实现两种制度衔接。二是保障个人权益。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记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负责人: 《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关于适用范围,还有两类需要注意的情况,一是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二是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记者: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根据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确定转入的制度。   记者:参保人员在何地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制度衔接的人员,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并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制度衔接要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即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   记者: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怎么办?   负责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按 《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记者:个人账户权益如何衔接?   负责人: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记者: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负责人: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记者: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负责人: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按规定发放的固定数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记者: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负责人:可以。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记者: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累计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记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能否参照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记者: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记者: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记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有哪些?   负责人: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   记者: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有何打算?   负责人: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主要有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增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功能,统一电子化流程和接口规范。二是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以方便参保人员咨询和办理城乡衔接手续,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相应手续。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大力推进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提升 “一卡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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