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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未参保企退人员补缴保费可享养老待遇

2017-03-29 08:00:01 无忧保
 11日,记者从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曾在该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即日起,本人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享受养老待遇。   据介绍,此次纳入山东省威海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包括街道、乡镇属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原则上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由单位集中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原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请时,申请人员需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本人1996年1月1日前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档案资料;申请人填写的《威海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在威海市以外城镇集体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需同时提供原工作地社保部门开具的未享受养老、遗属补助等待遇的证明。   申报时间限定在4月30日以前,逾期不再补办。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抓紧申请缴费,避免政策截止无法申报。   需要指出的是,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或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自办理一次性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其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按国家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标签:   养老补缴保费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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