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单位拒不清缴社保欠费将面临强征和行政处罚


近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有关事项发布通告,提醒广大欠费单位及时缴费。
长沙市人社局表示,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的用人单位应自今年3月3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清缴;经审查确认确有清缴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并提供担保,然后按《延期缴费协议书》清缴。对依法催告仍不申请确认欠费数额、不及时清缴欠费或没有依法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的用人单位,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中止。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欠费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及依法产生的滞纳金,参保的用人单位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自行清缴。拒不清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法申请强制征收,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缴纳仍未缴纳的,将依法强制征收,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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