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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企业社保费,不能挖职工“肉”补企业“疮”

2017-03-31 08:00:01 无忧保
  日前不少媒体报道,今年不少地方承诺,对困难企业继续采取缓缴社保费措施。在去年金融危机肆虐之际,国家人社部曾破例发文允许地方缓缴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救济措施对于帮扶困难企业缓解压力,度过难关,促进经济回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好政策和措施,需要正确的贯彻落实。一旦好“经”念歪了,就会适得其反。在执行缓缴困难企业社保费方面,有的地方就“剑走偏锋”,好事办成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坏事。日前,苏北某企业一女工向媒体反映,今年2月她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向劳动部门申办退休时被告知,要把所在企业拖欠的1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平均到人头的部分,下同)全部补清后才能办理。该女工称,企业所拖欠保险费,是经县政府批准缓缴的。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不管是政府批准缓缴的,还是企业违规拖欠的,都必须全部补缴清,差一个月也不行,否则,不能办退休。这是‘铁规矩’,没有商量和变通的余地。”该女工为了能早日享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好四处借挪,凑齐3500多元,替企业补欠费后,方领到“退休养老证”。   什么“铁规矩”?笔者查遍我国所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须由职工替缴的条文。企业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劳动法》的规定,是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该地方的所谓“铁规矩”显然违背了《劳动法》,是个地地道道的“黑规”,是挖职工的“肉”补企业的“疮”,是牺牲职工的利益塞哺企业逐利的欲壑。   其实,地方政府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并非始于此次金融危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一些地方从来就没有消停过。因为种种不言而喻的原因,有的地方相关部门把关不严,该“缓”的也“缓”,不该“缓”的也缓,有的企业连年缓缴,一缓多年,欠费的窟窿越来越大。他们就违规强求职工在申办退休时,把企业多年的欠费一下子全部为之补缴清,少的要拿数百元、数千元,多的则需要数万元。这样做,显然既不符合政府缓缴政策的良好初衷,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对于这种违法行政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并将职工替企业代为补缴的保险费如数退还给职工。   笔者以为,不管是政府批准缓缴的社保费,还是企业违规拖欠的社保费,都不应该由职工代“过”、替缴。前者既然是政府批准的,地方财政就应该及时拨款为企业缴纳,同时给职工个人账户做好缴费记录。至于企业所欠政府的款项,那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债务,何去何从,与职工无关。对于后者,职工申办退休时,所在企业必须专门筹款,为其足额补缴清,决不能让职工掏钱为企业“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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