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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就业和社保违法行为可直接“对号入座”了

2017-04-11 08:00:02 无忧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数额3倍的罚款。   4月11日印发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立了操作性更强的规矩。《实施标准》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将大多数违法行为划分为五个档次,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分为五个阶次适用自由裁量权。据了解,该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数额2倍的罚款;涉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数额3倍的罚款。   针对个别医保定点药房存在违规销售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为,标准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000元(含)以下的,处以损失金额的2倍罚款;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处以损失金额的3倍罚款;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处以损失金额的4倍罚款;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万元以上的,处以损失金额的5倍罚款。   《就业促进法》曾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沈阳市人社局此次也明确了处罚标准,即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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