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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镇户籍曾与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者可补缴社保

2017-04-13 08:00:01 无忧保
  本网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凡具有河南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该厅通知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意见。   《意见》规定,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各地要根据为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参保时的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并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通知》中说,按照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适当放宽《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规定的参保条件:凡目前具有河南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按照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执行。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曾经在本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及时受理,限期核准。对确实曾经在城镇企业工作但原始资料缺失的人员,原单位应千方百计帮助其查找,对经过认真查找确实无法找到原始资料的,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并在职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批。   2011年第四季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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