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台商来厦干“个体” 也应缴工伤保险


台商来厦干个体或办公司,按规定都要为雇员缴交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伤残,就可以减少由企业承担的赔偿金额,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且,工伤员工伤残等级越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比例就越高。
厦门已成为台商投资大陆的重要聚集地,受雇于台企的大陆员工也多了起来。可是,来创业的台胞可曾想过:工伤在大陆同样是企业常见问题,企业处理得不好,可能要自行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还得付出更大代价,甚至得“喂养”患者一辈子。如果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出了事”就有工伤保险基金来“帮忙”分担赔偿,保障双方利益。
这对台企风险防控可是件大事。上周四,思明区个私协会就请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庭长龚晓龙,在筼筜台商个体户之家为数十位台商会员以及大陆会员做了堂法律讲座。
龚晓龙一年最多处理过500起案件,都是活生生的例子。他说,台胞来厦发展无论是干个体办公司,都和当地人一样要遵守法律规定。这些年来,台商与员工因工作问题申请劳动仲裁案多了起来,最大原因是双方都不清楚“法律条文”,花点时间学习是可以规避一些风险的。
两岸制度毕竟不同,那么,台胞创业到底“须知”哪些基本工伤内容,本报有请龚晓龙一一盘点,并提醒台胞注意个中要点。
台胞个体户也应缴工伤保险
龚晓龙介绍,“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死亡。而“工伤保险”在大陆的概念也不仅仅是指狭义的保险,而是指劳动者遭受工伤时,自身和遗属能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那么,台企的雇工发生意外,哪些人属于工伤职工呢?龚晓龙说,在现实事件中,常常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进行扯皮。事实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因工负伤就算工伤。不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认定是很严格的,用人单位通常必须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体户、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等。劳动者也有年龄约束,不能是未成年人,也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此外,两者关系还要看“劳动者干的活是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以前,工伤保险功能主要是替用人单位转嫁经济赔偿,类似商业保险。而现代工伤保险更具有人性和社会性,包括工作预防、工伤救治与补偿、工伤复三大支柱。
龚晓龙重点提醒台胞台商,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一部分,按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就应当为职工、雇工缴纳。这部分保险费用得由用人单位承担,但遵循无过失补偿原则,即职工工伤后,均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这也是全世界都通用原则。所以,台企一定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以防发生不测,“比如,牛肉店员工在工作中被热水烫伤,店老板没缴纳工伤保险,就得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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