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局: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提高至277元


深圳市社保局: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提高至277元
11 月29 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从2016 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 元提高至277 元,调整后深圳市的人均伤残津贴领取额为 3531.69 元/ 月。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深圳市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 150 元提高至 277 元。
据介绍,此次涉及的调整对象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前首次领取伤残津贴,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以及 2016 年 1 月 1 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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