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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调整2015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和补核补收社保费通知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平凉市调整2015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和补核补收社保费通知 各县(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87号)及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核补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本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最低月缴费基数调整为2423.5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23.50元,不得高于4039.17元(详见附件2)。此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中央、省驻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参保和接续缴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凡上半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的,均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补核补收社会保险费。   截止2015年7月1日前,已经被批准退休(职)人员和在职死亡人员不再调整和补核补收。在本市辖区内调动和转移社保关系的在职人员由调、转入单位负责在关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核补收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社保关系时,也要在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此标准办理补核补收手续。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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