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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体系

2017-03-05 08:00:02 无忧保
  应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体系  伴随 《社会保险法》 的实施, 我国走上了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保障之路, 人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社保关系到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比如未能按时领到养老金的老人, 可能生活很快面临困难; 遭遇工伤的职工, 如果未能及时被认定工伤, 则健康和生存受到很大影响。 因此, 社会保险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通过法律服务体系, 建立有效的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制度, 无论对于化解纠纷, 还是纠正违法行为都将发挥巨大作用。 但是, 目前存在的社保争议解决机制的二元分割问题, 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   □本报记者 李小彤   记者: 我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是什么?   栗燕杰: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是基于公法、 私法分类的理念, 没有为社会保险法律服务体系 “量体裁衣”。 这突出表现在社会保险救济制度方面。 从整体上看, 中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是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二元分割, 两套机制各行其是, 均无法彻底有效解决社会保险争议。 相应地, 社会保险侵权赔偿领域, 也被分割为社会保险国家赔偿与社会保险民事侵权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涉及广、 影响大   记者:我国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是什么样的?   栗燕杰: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 用人单位之间的纵向争议。 表现形态多样, 在现实中频繁发生, 比如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 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 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 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 不仅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的制度保障, 而且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特别是社保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等依法行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复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三种形式。 复查是社保经办机构、 费用征收机构等主体重新处理, 属于选择性的非正式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监督、 救济方式。1999年通过的 《行政复议法》 第6条第10项明确将“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内。 2010年3月16日, 人社部出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扩大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范围, 包括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在一些地方, 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已成为当地行政复议的重要类型。 行政诉讼是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活动的监督, 对参保人和相关主体社会保险权益的救济。[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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