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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级-10级伤残军人待遇标准 - 政策

2017-04-13 08:00:02 无忧保
军人待遇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之一,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16年1级-10级伤残军人待遇标准,欢迎阅读!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2016年1级-10级伤残军人待遇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52360     因公 50700     因病 49040     二级 因战 47380     因公 44890     因病 43210     三级 因战 41570     因公 39070     因病 36590     四级 因战 34070     因公 30760     因病 28260     五级 因战 26620     因公 23270     因病 21610     六级 因战 20800     因公 19680     因病 16630     七级 因战 15800     因公 14140     八级 因战 9970     因公 9130     九级 因战 8290     因公 6650   十级 因战     因公 498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6630 14270 134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6300 36300 1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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