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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级-10级伤残军人待遇标准 - 政策


军人待遇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之一,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16年1级-10级伤残军人待遇标准,欢迎阅读!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2016年1级-10级伤残军人待遇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52360
因公
50700
因病
49040
二级
因战
47380
因公
44890
因病
43210
三级
因战
41570
因公
39070
因病
36590
四级
因战
34070
因公
30760
因病
28260
五级
因战
26620
因公
23270
因病
21610
六级
因战
20800
因公
19680
因病
16630
七级
因战
15800
因公
14140
八级
因战
9970
因公
9130
九级
因战
8290
因公
6650
十级
因战
因公
498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6630
14270
134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6300
36300
1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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