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常州市本级即将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常州市本级参加城镇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15年5月28日始至2015年6月26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申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2014年自然年度(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申报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依据。
2.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和,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是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加班工资等)。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必须经本人认可,具体执行上可以采取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张榜公布等形式。
四、申报方式
1.用人单位中的网办ca用户可以直接登录同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网办平台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
2.用人单位中的网办普通用户可以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预先上传申报数据,再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
3.用人单位也可以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用报盘的方式办理申报。用人单位可登录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本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中的非网办ca用户经办人员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2.《常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
3.《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
4.劳资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反映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情况)。
六、其他事项
1.从2015年7月起,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以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化,应在每月25日前向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进行调整,逾期不报的,社保经办机构作没有变化处理。
3.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czhrss.gov.cn/;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1.常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2.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
3.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