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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做好2014年度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2017-08-05 08:00:03 无忧保
  京社保发〔2014〕16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97号),本市自2014年起利用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以下简称异地退管系统)开展网上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用部级异地退管系统开展协助认证工作相关要求   (一)区分网上认证和非网上认证的认证表样式   居住地已开通网上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将收到参保地寄发的带有“网上认证”字样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网上认证表”,见附件1)。 居住地尚未开通网上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将会收到参保地寄发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回寄认证表”,见附表2)。   (二)统一关键时点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市完成网上认证数据上传异地退管系统、协助认证表信函打印邮寄等工作。4月1日至6月30日,居住地受理并完成协助认证工作。   (三)统一协助认证机构   协助认证工作由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和办理。   二、外地协助本市认证   (一) 认证人员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非本市户籍或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均须参加2014年度的异地资格认证。   (二)认证表邮寄   “网上认证表”或“回寄认证表”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向领取待遇人员邮寄。装有“回寄认证表”的信封中同时装有印好回邮地址、贴有邮票的信封。因故没有收到认证表的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bjld.gov.cn/)下载打印所需的认证表。   (三)认证手续   领取待遇人员在收到认证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资格认证。通过网上认证方式办理的,“网上认证表”由认证地留存,认证结果通过网上传回本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认证手续的,领取待遇人员须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回寄认证表”装入回邮信封寄回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将收到的“回寄认证表”通过企业版软件进行录入汇总,导出电子信息并打印出《异地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汇总表》,连同“回寄认证表”原件一并报送给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四)未认证处理   本市社保经(代)办机构将于2014年9月起暂停支付未按期反馈认证结果人员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三、本市协助外地认证   (一)需本市协助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由本人持参保地寄发的认证表单、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近前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认证网点)办理认证手续。   (二)认证网点需认真核实领取待遇人员身份,准确填写相关认证信息并加盖公章,一次性办结认证手续。认证情况应登记备案,逐级汇总。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协助认证工作指导、材料归档和工作量统计。   (三)已联通异地退管系统的认证网点,对持 “网上认证表”人员进行认证,应同时通过部级异地退管系统办理认证操作。认证后将“网上认证表”按月或定期交区(县)经办机构存档。   (四)未联通异地退管系统的认证网点,也应按规定对持“网上认证表”人员进行认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网上认证表”报送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上述人员的网上认证操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领取待遇人员,其居住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接到本人或亲属提出的上门认证申请后应提供上门认证的服务。   四、居住境外领取待遇人员认证办法   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在本市领取待遇人员,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供加盖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健在确认表》(见附表3)或领事认证。单位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报送给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对于未按期认证人员本市社保经(代)机构将于2014年12月起暂停支付其社会保险(障)待遇。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相关规定,对异地居住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进行周密安排部署。对于未按要求办理认证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为其补办认证手续,社保经(代)办机构自收到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认证材料的次月起,对符合继续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条件的人员,恢复并补发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障)待遇。在异地资格认证工作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     附件:   1.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   2.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3.健在确认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2014年4月1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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